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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
刘二勇(河北元朔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二勇,河北元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刘二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冀J×××××冀J×××××挂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26KM+215M施工路段处时,与王某甲驾驶的冀A×××××东风重型货车追尾相撞,致使此车与中央隔离墩相撞并侧翻于对向车道,被撞翻的中央隔离墩又与程能驾驶的晋A×××××五菱小型客车相撞;同时刘某驾驶的东风半挂车的右后部又与在施工区内右侧路肩上停车的冀A×××××陕汽重型货车相撞,后继续向前滑行又与孔祥喜驾驶的鲁H×××××尼桑轻型货车、渠某驾驶的冀F×××××别克轿车、周某乙驾驶的京G×××××东风重型专项作业车、唐某驾驶的冀A×××××冀A×××××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次连续相撞,造成驾驶人孔祥喜死亡、驾驶人周某乙、渠某受伤、冀J×××××冀J×××××挂东风重型半挂车乘车人李东峁冀A×××××重型货车乘车人周某甲受伤、八车不同程度损坏,施工交通标准损坏和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八车不同程度受损,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已处理完毕,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八车不同程度受损,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已处理完毕,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判长:李惠菊
审判员:杨巧燕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刘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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