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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

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性别:××,××族,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7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玉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马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马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邓俊华
审判员:杨根良
审判员:王丹旭

书记员:郭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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