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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田某
宋菲
李杰

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2月1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6月4日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菲。
辩护人李杰。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宋菲、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向宁
审判员:张玉敏
审判员:陈晓敬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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