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北五楼村中心街东5排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相峰,河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北五楼村中心街西1排1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6年9月25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号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某犯包庇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号及辩护人相峰、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8时许,刘某2(已判决)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新乐市邯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利面粉厂南100米路段时,与沿邯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刘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刘某1被撞飞后又与沿邯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陈号驾驶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载乘人:谢某、赵某)相撞,造成刘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1系因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新乐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驾驶的嘉禾牌电动自行车损失金额2300元。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号、刘某2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号驾车逃逸并与被告人赵某、谢某(已判决)三人商议由谢某顶替陈号冒充涉嫌肇事的冀A×××××号重型货车驾驶司机,陈号、赵某、谢某等人均在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致使新乐市人民法院对谢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谢某接到判决后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供述其顶替被告人陈号冒充肇事司机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25日,赵某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陈号、赵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
3、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公冀新物证尸检字[2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根据尸检,分析认为死者刘某1损伤的特征、性状符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车辆碰撞、碾压可以形成)。检验意见:刘某1系因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4、前科证明:证明陈号、赵某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5、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驾驶的嘉禾牌电动自行车损失金额2300元。
6、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陈号、刘某2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无责任。
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8、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2、谢某的犯罪事实。
8、证人证言
证人谢某证言,证明其与陈号系邻居。其与陈某(陈号堂哥)一起合伙拉沙子。陈号、陈某约好一起拉沙子,其去陈号车上指导陈号开车。陈号开车起步时,其听到一声响声,陈号说发生车祸。其与赵某下车查看,看到一个妇女躺在陈号车左侧第二排车轮旁边,一辆皮卡车停在陈号车的北边三、四米处,陈号左侧路面散落了一些电动车碎片,因为受伤妇女的脚离陈号车太近,车右侧有深沟,陈号让其和赵某在车前指挥,陈号开车向前驶离受伤妇女后才让其和赵某上车。行驶到东某2绕行邯北路限高栏时,被被害人家属拦住,陈号了解到其是B本时,让其顶替一下。其向交警说肇事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是其驾驶的,并且提交了其的驾驶证和肇事车的行驶证。直到新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其一直承认是其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2015年9月因其在本案中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不服,提出了上诉。
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1日晚上六点左右,其驾驶冀A×××××轻型普通货车沿新乐市邯北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到砖厂南侧路段时,看到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车灯挺亮,其车和大车错车时,发现在大车左侧公路中间有个什么忽悠往左一歪,接着就听见当的一声,感觉车撞着东西了,车前边还推着被撞的东西,车又驶出去十多米远才停下,下车看见车前边倒着一辆电车,回头看见车后十来米远的公路中间躺着个人,那个人没反应。和其会车那辆大车在躺着那个人南边停住后下来两个人,后又上车开车往南走了。
证人曲某1证言,证明其经过事故现场看见一个妇女躺在公路中间,刘某2在旁边站着,妇女南边停着一辆翻斗货车,妇女北边约三四十米处停着刘某2的皮卡车,皮卡车左侧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后看见停在事故现场的翻斗车沿邯北路向南开走了。
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和谢某是邻居、朋友和货运汽车合伙经营关系,陈号是其兄弟,赵某和其是一般乡亲关系。谢某他们发生交通事故那天,陈号和赵某合伙买了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当天下午他俩约其一起去沙场拉沙子。因为考虑陈号、赵某不熟悉沙场的路,当车沿邯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孙明利的面粉厂附近,其让谢某去陈号车上指导一下,其开车先走了。其驾驶车行驶到东某2的土路上时,一辆小轿车拦住其车,车上的人说撞着人了。随后谢某、陈号、赵某他们的车开过来了,轿车上的人们就去拦截陈号他们的车,其躲开了,站在远处看。陈号他们的车被拦截后其不记得他们之间当时说什么了。发生事故后其没有参与过谢某、陈号、赵某他们之间的纠纷调解。
证人刘某3证言,证明其是赵某的姑父,其与谢某、陈号是一般乡亲关系。事故现场其去过,陈号、赵某他们车辆被东五楼村人拦截在东五楼村西,打听后得知是陈号他们的车在邯北路遇到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其随交警到事故现场,看到现场有撞坏的一辆皮卡和一辆电动自行车。谢某向交警称是他开的车。发生事故后,谢某家属把陈号、赵某签署的字据拿给其看过,他们找其调解过谢某与陈号之间因“顶罪”引起的纠纷,其回避了,其让刘某4给他们调解的。调解失败后,谢某母亲称要上诉。
证人刘某4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陈号和其说在2014年11月21日晚上驾驶中型货车(冀A×××××)搭乘赵某、谢某在新乐市邯北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名妇女死亡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因陈号、赵某没有驾驶证,三人就商量由有驾驶证的谢某顶替陈号,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抓后,谢某的母亲刘某5找到陈号、赵某索要补偿,并让其从中帮他们调解。其帮他们调解了十多天,但是他们没有达成协议。
证人刘某5证言,证明其是谢某的母亲。2014年11月21日其儿子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拘留,第二天下午陈号的母亲和赵某的父母告诉其陈号的车和一辆皮卡出车祸撞死一人。后来谢某取保后对其说:出车祸的大货车是陈号和赵某合伙买的,出车祸时开车的是陈号,因为陈号没有驾驶证,为了方便报保险,找谢某顶替他了。后来谢某被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其多次找陈号和赵某家人商谈。一次晚上,其在刘某3家找到陈号母子和赵某,要求陈号和赵某写下字据,内容是:11月21日晚上6点事情发生中陈号开车,车是陈号、赵某共有,发生车辆事情与谢某无关。
9、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号供述,2014年11月的一天上午,其和赵某合伙在定州村里买回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当天晚上6点钟左右,其与赵某、陈某约好一起拉趟沙子。谢某说其和赵某第一趟出车,他到其车上来指导。赵某坐到驾驶室卧铺上,谢某坐副驾驶座位。其开车起步时,看到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其车的左侧超过去,行驶至其车的左前方,其车刚驶出约十米时,其看到对面驶来一辆皮卡车撞倒了超其车的电动自行车上,其没看清电动自行车是什么东西被撞飞了,撞到其车上。其停下车,赵某和谢某下车查看,其未下车。后三人开车至东某2时,被人拦住,其三人考虑是因为刚刚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其和赵某没有大货车驾驶证,谢某有,就让谢某冒充肇事司机,谢某同意了。事后,其与赵某共同托人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报完车辆交强险后其与赵某平分了剩余赔偿款,未让谢某赔偿。谢某释放后,他的家人知道了他顶替其充当肇事司机的真相,向其和赵某提出30万元的赔偿,其和赵某托我村的刘某4从中说和未果。
被告人赵某供述,2014年秋末冬初的一天晚上,陈号驾驶其二人合伙买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新乐市邯北路明利面粉厂南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谢某坐副驾驶,其坐驾驶室卧铺。陈号刚开车起步约十米时,其听到了挺大的撞车声,紧接着听到刺耳的刹车声,其二人的车停下了,其和谢某下车查看情况,陈号没有下车。其看到他车旁边的路面上有很多电动自行车的碎片,一辆皮卡车头朝北停在他们车的左后方不远处,车头撞烂了,他们车的前脸左上部有一块面积不大的裂纹,其没发现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没看到皮卡车驾驶人。其和谢某返回车上,谢某催促陈号快点走。于是陈号开车拉着其和谢某沿邯北路继续往南走了。其三人在东五楼村南的限高栏处绕行时被拦住,其二人的车侧门玻璃也被砸了,其和陈号怕挨打,就下车躲起来了,其和陈号商量这些人可能是为交通事故来的,因为当时陈号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其的驾驶证准驾车型是C1,谢某有B2驾驶证,其二人就商量由谢某顶替陈号充当肇事司机。事后,其和陈号共同托人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报完车辆的交强险后其和陈号平分了剩余赔偿额,每人出赔偿款7万余元,未让谢某赔偿。待谢某被释放后,谢某的姐姐和父母知道了谢某顶替陈号充当了肇事司机的真相,多次向陈号和其索要经济赔偿,因谢某方索要的赔偿额过高(80万元),其和陈号托刘某4从中说和未果。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号交通肇事、妨害作证,被告人赵某包庇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与刘某2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并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号指使他人给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明知陈号是肇事司机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致使陈号逃避法律处罚,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号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和司法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玉敏 审判员 王 令 陪审员 陶 娜
书记员:李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