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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康某

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4年12月2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由审判员默连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垚、袁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默连杰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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