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李亚某
抗诉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亚某,农民。2012年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2013年12月2日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2012)赤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赤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赤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无法定事由启动再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规定相悖。故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违法,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及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城县人民法院(2013)赤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无法定事由启动再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规定相悖。故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违法,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及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城县人民法院(2013)赤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团梅
审判员:刘巍
审判员:柳瑛
书记员:赵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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