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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

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冀G×××××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大街燕京路口处,与骑行倍尔捷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左转弯横过公路行驶的张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李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一款、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一款二项之规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慧媛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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