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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金、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石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申请执行人石金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石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鲁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收入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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