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穆棱市下城子镇朝阳村魏某某家门前道路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将车后行人其父被害人魏某1撞倒,车辆后桥挤压魏某1身体,造成魏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穆棱市公安局尸检鉴定,魏某1符合生前因机械外力致胸腹部闭合伤,胸肋骨多发、粉碎骨折、骨盆粉碎骨折、多脏器破裂出血死亡。经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公安机关调查时其如实供述了罪行。现被害人魏某1的其他家属均表示不追究魏某某民事责任,并对魏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照片,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归案说明、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害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人温某某、魏某2、魏某3的证言,穆棱市公安局尸检鉴定书、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千玉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由于被害人魏某1的其他家属均表示不追究魏某某民事责任,并对魏某某表示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连润
书记员:王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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