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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6年7月4日因在本案中无证驾驶被穆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玉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邵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王某某在穆棱市八面通镇喝完酒后,徐某某无驾驶证驾驶其已报废的夏利牌小型轿车,载邵某某、王某某回河西镇新兴村。徐某某驾车沿穆棱市八柳公路由东向西行至9公里800米处,驶入右侧道下撞树,造成徐某某、邵某某及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打电话报警,后三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当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罪行。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化检验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经穆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邵某某头部外伤致左眼失明,现左眼视力为光感,伤情程度属重伤二级;左额叶脑挫裂伤,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右手第3、4、5掌骨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经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邵某某、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某(农业户口)于受伤当日被送往穆棱市人民医院救治,当天转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5天,因伤共计花费医药费36757.81元。另外,经邵某某申请,本院委托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等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邵某某左眼视野完全缺损,其伤残八级;2.误工期为伤后120日;3.伤后需壹人护理60日。原告人邵某某为此垫付鉴定费及相关检查费2407.00元。
上述刑事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交警大队说明、申请书,被害人王某某、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穆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化检验意见及相关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均系公安机关依法采制,具有合法性;各证据间的主要内容可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对相互印证的内容予以采信。
上述附带民事事实,有原告人邵某某提供的医药费票据、费用结算详单、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相关检查费用票据、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历、邵某某的户口复印件。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致原告人邵某某受伤,应对邵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人邵某某要求给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人徐某某无异议且大部分诉讼请求有证据证实,故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行政拘留十五日折抵刑期十五日)
二、被告人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某医药费36757.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0元、交通费3500.00元、误工费16070.47元、伤残赔偿金66570.00元、护理费8264.38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2407.00元,共计13446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桂菊 审 判 员  王连润 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

书记员:芦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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