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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会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7年9月19日因在本案中无证驾驶被穆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会无证驾驶东风牌304型四轮拖拉机牵引拖车,沿穆棱市穆棱镇岭前村至兴华村通村路由北向南上坡行驶时,车辆熄火向后溜车,拖车驶入左侧道下翻车,车载型煤散落,造成拖车内被害人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穆棱市公安局尸检鉴定,张某生前符合因机械外力致颈椎脱位骨折、颈髓损伤致中枢神经衰竭死亡。经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李某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会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罪行。现被告人李某会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东风牌304型四轮拖拉机照片,穆棱市公安局接警记录、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会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害人户口簿及其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穆棱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证明、仪器酒精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某、常某某的证言,穆棱市公安局尸检鉴定书、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会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会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由于被告人李某会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连润

书记员:王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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