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6年5月9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冯雪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穆棱市穆棱镇山林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亮亮兰州抻面门前,车辆撞击行人高某某,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穆棱镇中福路客运站南侧新华书店附近抓获。经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鉴定,高某某系因机械外力致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心脏、肝脏、脾脏破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本庭调解,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38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物证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黑CP770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照片,书证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穆公交认字[2016]第03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磨刀石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人李晨亮、陈玉芹、张峰博、谭国峰、商宏磊、李袁媛、王泽伟的证言;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黑龙江锦融司法鉴定中心锦融成法鉴中心[2016]交通鉴字第ML6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穆)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均系公安机关依法采制,具有合法性;各证据可相互印证的内容,能够证实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本院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已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桂菊 审 判 员 王连润 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
书记员:芦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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