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双生,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7年6月18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双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凤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双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双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双生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双生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由于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且对张双生表示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双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连润
书记员:王丽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