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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木兰县民政局。地址木兰县木兰镇中心路。法定代表人刁显峰,局长。诉讼代理人孙凤英,黑龙江孙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原,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鸿翔名苑10栋1号。法定代表人赵艳,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爽,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63号。法定代表人周海峰,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刘国丽,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木兰县民政局因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车辆损坏,被害人近亲属无法查找,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84060元、丧葬费244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558500元。请求判令由太平保险公司、英大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赔偿。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木兰县民政局与被告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交通肇事一案,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1日、9月6日作出(2016)黑0127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6)黑0127刑初9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宣判后,该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黑01刑终6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黑0127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6)黑0127刑初9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木兰县民政局既非被害人,又非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委托的单位,亦非法律明确授权的部门,故无权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被害方主张赔偿经济损失。但木兰县民政局已经向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被害人寄存火化的相关费用,其可以就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垫付费用的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木兰县民政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艳红
审判员  车玉学
审判员  张 利
审判长王艳红
审判员车玉学
审判员张利

书记员李长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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