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侯审,2018年1月3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蔡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吉普车,由北向南沿红旗路行驶至鹤岗市工农区党校信号灯人行横道时,因其超速行驶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将在人行横道上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1撞倒,致马某1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马某1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认定:被告人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经侦查,被告人蔡某于2017年9月20日在案发现场被交通警察带回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缴费凭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公安分局铁西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证人马某2的证言、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鹤岗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芯芯
书记员:徐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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