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
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李某。系周某之妻。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高某以要求被告人周某、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李某对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高某的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高某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李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耿安波 审判员 汤大才 审判员 李有保
书记员: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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