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占某
周某
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农民。系被害人龚文刚之妻。
诉讼代理人陈富道。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豪,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月21日被深圳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立林,农民。鄂F4B755两轮摩托车车主。系被告人周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俞红华,系被告人周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镇方明。
辩护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周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立林及其法定代理人俞红华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45776元。2014年4月1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石国艳
审判员:李斌
审判员:常其海
书记员: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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