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甲
周鸿鹤(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6月2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鸿鹤,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公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李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周鸿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17时51分,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载货物行至316国道与谷水路交汇路口处,与右方向道路驶来的周永佩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周永佩当场死亡。谷城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永佩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能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能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审判长:孙合琴
审判员:李斌
审判员:石国艳
书记员: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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