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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栾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7月7日到谷城交通警察大队自首,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
辫护人宋洪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栾某(无驾驶证)见自家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停在其住房门前,欲将车移动,起步行驶时,发现路口有行人,紧张之下误将油门当刹车,将前方行人孙某(女,41岁)、张芪宁(女,殁年2岁)撞倒,遂后又撞上路左房屋后停下,致孙某受伤,张芪宁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栾某随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7月21日经法医学鉴定:张芪宁系胸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孙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属自首。2、被告人能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

审判长:杨汉东
审判员:黄书银
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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