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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
被告人周全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第一看守所。
2015年8月1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肖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0年1月7日20时30分,被告人周全新驾驶鄂F30XXX号“东风”大货车,由襄阳返回老河口,行至樊丹路49Km+400m路段时与孙某丙驾驶的依维柯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孙某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周全新肇事后逃逸。后经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全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原告于2000年8月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0)河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至今未执行,原告人赔偿权利至今未获得实现,现被告人周全新已抓获,要求被告人周全新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活动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员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2463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2000年1月7日,事故发生后,原告人已于2000年8月诉至本院,本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0)河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人于2001年8月向本院执行局书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局以(2001)河执字第455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正在执行中。原告人不能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肖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观宏 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 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

书记员:皮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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