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老河口市检察院以其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年4月12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5月22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FGGXXX丰田越野车,由东向西行后向南拐至老河口市交通路157号天海小区一号楼与该小区东侧一旧楼之间时,将经过此地的王某某(男,殁年2岁)撞倒轧伤。群众拨打110电话报警,李某某下车协助王某某家人将其送往一医院。民警接警赶至老河口市一医院将李某某带走接受调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10万元,李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12万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万共计62万元由被害人亲属向李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李某某予以配合。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人韩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

审 判 长 刘建钢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人民陪审员 杨国榜

书记员:孟佳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