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女,生于1986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委托代理人万洋,系鲁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万启斌,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谷城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谷城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世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
主要负责人蒋治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四通矿业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73376.33元。2017年10月10日,鲁某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等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的撤诉申请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平
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
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书记员: 任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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