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闻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吕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对黄州区矫正办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吕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霞
书记员: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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