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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湛某

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唐山市玉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3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湛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湛某所驾驶车辆的车主薄立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被告人湛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湛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湛某所驾驶车辆的车主薄立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被告人湛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许玉山
审判员:刘秋红
审判员:杨亚娜

书记员: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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