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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儒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与被害人王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智娟

书记员: 姚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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