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1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2013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树芬,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树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亚娜
书记员: 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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