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卢某
高闯
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7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闯。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柱、王幸、贺秘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儒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高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高闯关于被告人卢某系过失犯罪,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高闯关于被告人卢某系过失犯罪,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许玉山
审判员:陆左刚
审判员:刘秋红
书记员:刘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