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9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长伟、师江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儒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长伟、师江红的诉讼代理人韩福民,被告人丁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覃德胜、浦秀艳的诉讼代理人沈淑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渤海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范自强、李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曰20时45分许,被告人丁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京Y×××××号轿车在长深高速(唐山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下行953公里加7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覃某驾驶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京Y×××××号轿车起火燃烧,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京Y×××××号轿车乘员关璐璐死亡,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丁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长伟、师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丁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长伟、师某各项经济损失330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丁某的供述;
2.证人覃某、师某、关长伟、王某、甄某的证言;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法医对死者关璐璐的尸体检验鉴定书;
5.肇事车辆痕迹检验报告;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对师某、关长伟与死者关璐璐的DNA鉴定结论书;
8.对丁某酒精检验报告;
9.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瑞方
审判员 陆佐刚
审判员 许玉山

书记员: 姚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