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冀D×××××号小客车沿着浴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货场门前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浴新大街的被害人刘某撞倒,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离开现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月18日到交警一大队事故中队投案。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申某证明,李某租其承包的冀D×××××号出租车跑夜班,2012年6月16日晚21时许,李某打电话说在浴新大街北货场门口撞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第二天上午,其接到事故科电话后就告诉了李某,李某就去事故科了。
2、刘某证明,2012年6月16日晚上21时左右接到事故科电话说其哥哥刘某在浴新大街北货场门前发生事故被车撞了。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7、被告人李某供述,2012年6月16日21时许,开冀D×××××号出租车沿浴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浴新大街与北货场门前时,将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浴新大街的一名男子撞倒。
8、警察秦某、陈某证明,李某2012年6月18日到事故中队投案。
9、协议书、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向东 审 判 员  牛学英 人民陪审员  靳小哲

书记员:豆新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