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商文翔(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商文翔,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孔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姜某、吴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D×××××号轿车,在本市丛台区中医院南侧,将被害人孔某某撞致重伤。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积极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所提陈某某积极赔偿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所提陈某某积极赔偿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
审判长:牛学英
审判员:范建芝
审判员:靳小哲
书记员:李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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