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驾驶无牌证长安面包车,沿徐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新县医院西侧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朱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受伤,后崔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9.5级伤残。经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崔某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5月12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崔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朱某对崔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崔某的供述:2015年11月18日1时许,其驾驶一辆牌照号为72810银白色长安面包车去县城找马某吃饭,由西向东行驶至安新县医院西侧路段时,被对面车灯晃了眼,其车右前大灯撞了前方同向步行三人中的一人,其害怕没有停车,后将车牌照扔在安新县三台镇张村李氏网吧道口西侧,并将车停放在张村一道口。其沿徐新公路步行至朱公堤道口时,被马某和郗某驾驶的面包车接走,并捡走丢弃牌照。后三人开车至西子王鞋厂,马某驾驶郗某的车将其送到安新县城。当日晚7、8点,其驾驶肇事车辆沿申明亭通寨里王庄的路至大堤,砸了肇事车辆发动机号、大架号和两边前大灯。
2、证人郗某的证言:其在安新县三台镇西子王鞋厂打工。2015年11月17日晚上22时左右,其将其的吉利帝豪轿车停到西子王厂子门口,小马驾驶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崔某驾驶他的银灰色面包车,三人去了永安路上的一家KTV唱歌,期间崔某驾驶他的面包车走了。后来小马和其回三台时,其感觉崔某上了车。次日其发现其吉利帝豪轿车没了。当日上午,崔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昨晚唱完歌驾驶他的面包车,在安新县医院附近撞了人。小马也给其打电话说,在安新在线网络看到一条信息,内容是在安新县医院路段,一辆车撞了一个人后逃逸了,其意识到那个肇事司机是崔某。当日下午6点多,其去小马的高频厂换车时,崔某说在安新县医院路段撞人的肇事司机是他。
3、证人马某的供述:2015年11月17日23时许,其和郗某驾驶其五菱面包车,崔某开着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到安新县城夜色歌厅唱歌,后来崔松开车走了。次日1点30分左右,崔某给其打电话说在安新县医院西边撞人后跑了,将肇事车放在了张村道口,让其接他。崔某在徐新公路朱公堤道口上了其车,又在张村李氏网吧附近公路西边拿了个东西,崔某说拿的是牌照。二人开车到了西子王鞋厂,其换了郗某的吉利帝豪轿车,送崔某到了安新县城夜色歌厅附近。当日晚上7、8点,崔某让其送他回定州,期间郗某也找其换车。其在三台在线见一辆肇事车,崔某说是他的。
4、证人白某、刘某的证言:2015年11月18日1时20分许,二人和朱某从乾朝足疗馆出来,沿徐新公路由西向东行走,朱某在左前侧,刘某在右前侧,白某在后边,走到安新县医院西侧路段时,后面开过去一辆面包车,然后就发现朱某躺在公路南侧,脸部都是血。白某用187××××6144手机报的警。证人刘某还证实,肇事车辆是白色或银灰色。
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5年11月18日1时30分许,白某给其打电话说其丈夫朱某被车撞了。朱某现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处于昏迷状态中。白某说他们在安新县医院西侧路段步行时,一辆面包车撞了朱某就跑了。
6、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郗某指认崔某为2015年11月18日1时20分许,在安新县医院西侧路段驾驶面包车撞上一行人后逃逸的肇事司机。
7、事件单证实,2015年11月18日1:25:34,白某电话(187××××6144)报警称:凤阳家具前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撞了行人后逃逸,有人受伤。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安新县徐新公路安新县医院西侧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1人受伤,现场没有肇事车辆及肇事司机。现场提取银色前保险杠碎片,初步判断肇事车辆为银色面包车。
9、安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冀保)公(安)检(痕)字(2015)32085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实,送检的无照长安之星面包车的右前侧痕迹符合与人体类物质撞击形成;送检的现场提取碎片是送检的无照长安之星面包车所留。
10、安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冀安)鉴(法医)字(2016)0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朱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出现昏迷、光反射迟钝、颈部抵抗、四肢肌张力稍高、小便失禁等神经症状和体征,损伤形态分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属重伤二级。
11、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保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1131号关于朱某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朱某颅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颅脑损伤致轻度共济失调,综合评定为9.5级伤残。
12、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安公交认字(2015)第004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当事人崔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3、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证实,崔某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2015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9日。
14、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破案经过说明、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11月18日1时23分,该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派到达现场,伤者朱某已被送往安新县医院抢救,并发现有肇事车辆遗留的散落物,初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经调查,初步认定散落物碎片为长安面包车类型上的前保险杠部分,并通过现场监控录像及肇事车辆逃跑路线上的监控,发现肇事司机将肇事车辆停放到安新县三台镇张村村内,肇事司机下车后被另外一辆面包车接走,面包车去往了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西子王鞋厂门口后,换成了一辆吉利帝豪小吉普车继续逃逸。当日,民警在安新县寨里乡王庄村北大堤上发现一辆遗弃长安面包车,经鉴定该车为肇事逃逸车辆。该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码均被暴力破坏,无法查询出该车的车辆登记信息。经调查,得知吉利帝豪小吉普车的车主为郗某,郗某如实供述了是定州市北祝村崔某于2015年11月18日1时20分许,驾驶长安面包车在安新县县医院西侧撞伤的行人。民警于2015年12月8日将肇事司机崔某从本人家中带到安新县公安局执行法办案中心,崔某如实供述了交通故事经过。
15、视频资料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的逃逸路线。
16、安新县公安局安新公(交)行罚决字(2015)1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8日,崔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
1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2016年5月12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崔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朱某对崔某表示谅解。
18、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崔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1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崔某和被害人朱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尹 健 审 判 员 于红帆 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
书记员:韩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