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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4日22时15分,被告人王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武辛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士庄村东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刘某乙驾驶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乙经辛集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
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董刚谦
审判员:段艳晓
审判员:赵晓翠

书记员:路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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