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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村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童某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的各项损失3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孙 号

书记员:陈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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