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申某与被害人杨某的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杨某近亲属各项损失30.5万元,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杨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金富
书记员:陈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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