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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宝莉,黑龙江嘉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同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宝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徐某甲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书记员:于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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