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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陆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实诺

书记员:于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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