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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案发后宋晓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于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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