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甲,货车司机。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疲劳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的被害人武某丙系被告人武某甲的父亲,被告人的母亲及其兄弟均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鉴于此,并综合考虑被告人武某甲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不再危及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武某甲的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唐永学
书记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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