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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因当事人和解,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

审判长:魏根理
审判员:马德兴
审判员:卢圣全

书记员:皮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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