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5时55分,被告人陈某驾驶超载的鄂F3X9XX号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往南沿316国道行至老河口市仙人渡镇黄营村2组路段,因车速过快、未及时刹车,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张某某撞倒致伤。陈某拨打110报警,后交警到现场将陈某带回调查。张某某被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8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车主先行垫付20万元赔偿款,陈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照片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
审 判 长 魏根理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
书记员:皮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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