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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王万学(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万学,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

审判长:李海兵
审判员:张钰
审判员:张香栓

书记员:孟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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