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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周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华

书记员:董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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