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陈××

公诉机关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逊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吴萍
审判员:石丽
审判员:徐晓敏

书记员:于士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