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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AC026Z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五大连池风景区新镇至新镇社区西北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石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通知其儿媳宋某某到达案发现场,并要求宋某某向警察说肇事时是宋某某驾驶车辆。得知被害人石某死亡后,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到黑河市交警支队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大队自首。经黑河市交警支队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吕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杨某某、温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第二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刘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何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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