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周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8年1月30日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刑诉[20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与本案的事实审理,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5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黑GG20**号比亚迪轿车,沿柳毛矿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柳毛矿车队道口北门岗会车时,将同方向前方行人被害人刘某宝撞倒,被害人刘某宝于2018年1月9日10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宝符合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恒山公安交警大队当场抓获。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黑GG20**号比亚迪轿车,沿柳毛矿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柳毛矿车队道口北门岗会车时,将同方向前方行人被害人刘某宝撞倒,被害人刘某宝于2018年1月9日10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宝符合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恒山公安交警大队当场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收据、和解协议、谅解书、保证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张某红、刘某、刘某凤、郭某、刘某莲、刘某军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