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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李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家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华

书记员:王钟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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