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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某某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福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某某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君

书记员:王钟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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