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
辩护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辩护人于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高XX驾驶黑11-Z5130号轮式拖拉机后悬挂播种机,自南向北行驶至鹤嫩公路395公里处时,播种机与对向被害人赵X驾驶的黑NT0464号小型出租轿车相撞,致使小型轿车从播种机下相撞穿过后失去行驶方向进入路下,造成赵X当场死亡。经鉴定,赵X符合生前头部、胸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心脏破裂死亡。经鉴定,赵X血液中乙醇含量314.83mg/100ml。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XX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赵X负次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XX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高XX表示谅解。
被告人高XX于2016年4月30日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立案信息表证实五大连池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理案件的经过。
2、到案经过证实高XX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投案自首的经过。
3、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高XX已到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破案经过证实五大连池市交通警察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肇事车辆驾驶员高XX在现场等候,在接受讯问时,高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5、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证实高XX具有驾驶拖拉机驾驶资质,准驾机型GR。
6、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证实事故发生时高XX驾驶的号牌为黑11-Z5130的拖拉机于2016年5月1日登记发证。
7、逊克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证明证实,逊克县明星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凯斯PUMA2104拖拉机,号牌11-Z5130在2016年3月28日在逊克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办理注册登记落户事宜,当时因内业外出看病,没有制出行驶证。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高XX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赵X负次要责任。
9、北安农垦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月21日高XX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高XX与被害人赵X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11赔偿凭证证实赔偿款已经给付完毕。
1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高XX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3、证人文X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23时许,其与高XX在花园四分场地里播种玉米,从一块地前往另一块地需要经过鹤嫩公路,高XX驾驶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悬挂播种机在前面自南向北行驶,其驾驶轮式拖拉机牵引拖斗装载化肥和种子跟在高XX驾驶的拖拉机后面一段距离。其到达事故现场后高XX驾驶的轮式拖拉机已经停下,高XX已经下了车。其与高XX查看了对方驾驶员和肇事车辆,没有看清夏利轿车驾驶员是否死亡。高XX用手机给110、119、120打电话报警求救,119救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将驾驶员从车内拉出,120急救中心的医生在现场确认驾驶员已经死亡。
14、证人宋X的证言证实,其在逊克县明星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工作,高XX是明星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雇佣的驾驶员,案发时高XX驾驶的轮式拖拉机是合作社的车辆,案件发生是在工作时间。
15、被告人高XX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
16、五大连池市公安局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赵X符合生前头部、胸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心脏破裂死亡。
17、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赵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314.83mg/100ml。
18、现场勘查笔录、绘图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肇事车辆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高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因此对辩护人关于高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鉴定,被害人赵X系醉酒驾车,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因此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高XX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X因交通肇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再次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足见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没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对于辩护人要求对高XX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高XX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016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文涛 审 判 员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
书记员: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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