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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庄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男。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庄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密山市富源乡珠山村六队路口南侧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行人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所伤已构成重伤二(贰)级。庄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于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正、侧位照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马某、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庄某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庄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庄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四轮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庄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庄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庄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倩

书记员:佟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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