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黑G××号别克小型轿车,沿密山市密山镇光复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密山市运输公司路口北20米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宿某撞倒,造成宿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宿某生前系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2毫克/100毫升。陈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于2016年11月1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正、侧位照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尸体处理通知书、火葬证明、密山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刘某证言;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制动性能检验鉴定;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时速度检验鉴定;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陈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倩
书记员:佟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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